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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均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均均,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远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06年11月10日、2007年4月13日均因打架先后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7日、14日;2007年6月27日、2017年3月23日均因携带管制刀具先后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5日(未执行);2011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斯安,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均均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洁、被告人李均均、辩护人郭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均均与肖某、舒某(均另案处理)、项某3、项某4等人一起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工人路三合网咖前的夜宵摊点吃夜宵。期间,项某4为叫马某过来吃夜宵谎称自己与人打架。马某等人赶至现场后询问项某4与谁打架,李均均即回应是自己,马某和李均均遂发生口角。随后,李均均指使手下殴打马某,肖某、舒某等人得令上前殴打,期间,肖某持刀砍马某背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体表创口总长37.3cm,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3月23日16时30分,被告人李均均在台州市立医院停车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陈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均均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360元,未提供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相关材料佐证其诉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均均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0000元(已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均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项某4、项某3、周某、舒某、陈某1、陈某2、赵某、项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均均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挑衅指使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均均当庭自愿认罪,有赔偿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且均因打架伤害或被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实属打斗恶习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均均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不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寻衅滋事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本案被害人马某在事情发生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李均均伤害马某系因冲突、矛盾引发,且李均均侵害的对象仅马某一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破坏,李均均已赔偿,且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害人马某到达现场确有打架之意,但没有打架目标,仅是询问叫他来吃夜宵的项某4与谁打架了,而之前所谓的打架仅是项某4为请到马某来吃夜宵而说的谎,并未既成打架,更与李均均无关,而李均均却在带着冲动和火气来现场的马某面前接话承应,挑起事端,并在马某回应时直接指使手下打架,引发本案,虽然手下殴打对象仅马某一人,并不影响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的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定性之辩不予采纳,认罪、赔偿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均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汪 霞人民陪审员  崔金宝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