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恢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恢2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701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50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田,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彭洁,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1080776元;2、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利息(截止2014年6月14日止利息为690400元。2014年6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10807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370元、保全费5000元;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鸿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