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413号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四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珍房屋买卖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办理相关费用的支付或抵扣手续、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