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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郓城县众联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众联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众联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庆尊,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山,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晁爱香,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仁红,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吕升娟,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曹县,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洪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随官屯镇政府职工,住郓城县,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晁爱芹,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保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佀海芹,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郓城县众联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海山、晁爱香、王仁红、吕升娟、张洪盛、王海波、王玉凤、晁爱芹、杨保顺、佀海芹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