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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延圆与毛其龙、苏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圆,毛其龙,苏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17号原告:赵延圆,女,199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毛其龙,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苏春红,女,31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延园诉被告毛其龙、苏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圆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赵延圆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