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延圆与毛其龙、苏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圆,毛其龙,苏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17号原告:赵延圆,女,199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毛其龙,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苏春红,女,31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延园诉被告毛其龙、苏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圆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赵延圆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