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建华、马佳安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马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36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马佳安,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越凯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孙建华与马佳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8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2017年9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500元,至履行完毕止。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佳安名下一辆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字第60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