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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格且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金格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刑初12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诉讼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格且,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金格且犯故意伤害罪,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某因同被告人金格且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柏良审判员  赵文宝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振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