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20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乌兰小区A2一层。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宏,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英,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