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涛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占莹、崔喜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涛,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占莹,崔喜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42号原告:王红涛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职务:总经理。被告:郭占莹被告:崔喜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涛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占莹、崔喜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占莹、崔喜锁住所地均为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428号,故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25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