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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城河路69号。法定代表人:秦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22号。负责人:姜斌耀,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西岗村。法定代表人:耿美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灯,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美英,女,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丽娟,女,汉族,1983年2月9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