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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3288卢慧与巴青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扬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巴青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扬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288号原告:卢慧,女,1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青云,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扬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永隆家居广场5层)。负责人:梁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诉被告巴青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扬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卢慧负担。审判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