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靳文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杰,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靳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出生于1967年10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连根,男,出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靳文浩,男,出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王文杰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靳文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靳文浩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文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