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珠浩工艺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珠浩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宋述谦,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珠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前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402601-7。法定代表人张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珠浩工艺品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