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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来卜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49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来卜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来卜海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来卜海归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左爱华、左萍、来卜海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于2017年7月18日全部履行了本金及利息。执行费4287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执行人左爱华、左萍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