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美菊与被执行人王忠民间借贷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美菊,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常美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涛,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美菊与被执行人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享有继承权的、登记在王忠父亲王利田(已故)名下的二处。2016年7月14日,本院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送达了(2015)开执字第569-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王忠享有继承份额的、王利田(系王忠之父,已故)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0元。2017年6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常美菊的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之父王利田名下的房屋已拆迁并有房屋拆迁安置款项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忠享有继承权的王利田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26871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