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与熊祁、林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熊祁,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被执行人熊祁,男。被执行人林惠,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熊祁、林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4846.45元,执行费64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祁、林惠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保俊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