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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与熊祁、林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熊祁,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被执行人熊祁,男。被执行人林惠,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熊祁、林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金羊鞋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4846.45元,执行费64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祁、林惠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保俊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