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传礼与李加强、宋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礼,李加强,宋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96号申请人:宋传礼,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加强,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宋敏,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宋传礼与被申请人李加强、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传礼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加强、宋敏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宋传礼以其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传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加强、宋敏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昕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