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夕建与周勇、苏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夕建,周勇,苏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715号原告:孙夕建,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勇,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苏春莲,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孙夕建诉被告周勇、苏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夕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