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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从雷、伍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从雷,伍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彭从雷,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伍义荣,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彭从雷与被执行人伍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义荣支付申请执行人彭从雷货款10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五菱牌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无实物下落无法实现扣押,暂无法处置;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义荣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予以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伍义荣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现公安机关尚未有反馈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江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