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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升文、李世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营销服务部、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文,李世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营销服务部,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92号原告:李升文,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原告:李世梅,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代表人:宋维国,经理。被告:刘军,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原告李升文、李世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营销服务部、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升文、李世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李升文、李世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