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魏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魏红琴,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镇小滩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魏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8000元;二、被告魏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800元,每逾期一日支付欠款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