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高志勇、冉治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志勇,冉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230号申请人:高志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冉治辉,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人高志勇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冉治辉所有的位于船山区东平中路住房予以保全,申请人高志勇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ACHD36SZ0117Q000096R)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申请人冉治辉所有的位于船山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过户、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320元,由高志勇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