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石虎、尹安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石虎,尹安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77号申请人:陈石虎,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尹安义,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石虎与尹安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陈石虎与尹安义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尹安义于2018年2月14日之前一次性偿还陈石虎欠款7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石虎与尹安义于2017年8月1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