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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和新诉九台市粮食局、九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和新。再审申请人李和新因劳动仲裁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和新申请再审称,根据2015年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的改革意见》,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理必诉,两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违法行为。两级法院不按照宪法、劳动法、劳动政策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办事,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是执法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裁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和新的起诉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立案。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李和新要求撤销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和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和新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孙慧源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