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桂萍、麦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桂萍,麦载荣,陈钜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712号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相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桂萍,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麦载荣,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钜棠,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萍、麦载荣、陈钜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