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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桂萍、麦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桂萍,麦载荣,陈钜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712号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相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桂萍,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麦载荣,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钜棠,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萍、麦载荣、陈钜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