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张静怡、李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张静怡,李宽,江苏华纺锦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负责人:马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雁,律师。被执行人:张静怡,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李宽,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江苏华纺锦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增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正艳,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静怡、李宽、江苏华纺锦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宽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1600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