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之、宋同三、杨军民、宋传建、张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之,宋同三,杨军民,宋传建,张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立之,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二杨村192号。被执行人:宋同三,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二杨村144号。被执行人:杨军民,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二杨村209号。被执行人:宋传建,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二杨村38号。被执行人:张志娟,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二杨村3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之、宋同三、杨军民、宋传建、张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立之、宋同三、杨军民、宋传建、张志娟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220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