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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云辉与高文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辉,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唐云辉,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高文,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唐云辉与高文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文银行存款34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