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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小三、许文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三,许文泉,郭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易小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许文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郭小琴,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小三与被执行人许文泉、郭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4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