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小三、许文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三,许文泉,郭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易小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许文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郭小琴,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小三与被执行人许文泉、郭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4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