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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汉秀与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秀,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初48号原告马汉秀,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辉,任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森,新蔡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第三人姚伟,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峰,新蔡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马汉秀不服被告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姚伟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我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汉秀与第三人姚伟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姚伟自愿对争议土地一次性补偿马汉秀现金人民币4000元,马汉秀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保证今后永远不再因此事与姚伟发生任何纠纷,也不再就该争议行使任何法律权利,2017年8月17日原告马汉秀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姚伟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汉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汉秀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诗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