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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与余笑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余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杜玲,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笑容,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笑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95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925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20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格亚商贸有限公司举证余笑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