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沛与朱玉生、朱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沛,朱玉生,朱玉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450号原告:朱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刚,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朱沛与朱玉生、朱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朱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朱沛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