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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会华荣与被执行人高唐德聚隆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华荣,高唐德聚隆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会华荣,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杨屯镇王架桥村25号,现住高唐县名仕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娜,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兴隆苑小区。被执行人:高唐德聚隆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杜庄村南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华荣与被执行人高唐德聚隆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702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