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祥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祥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783号罪犯曾祥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台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祥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曾祥明曾减刑二次共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曾祥明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政治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祥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期限自2025年8月30日起至2034年8月2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