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都商报社申请执行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商报社,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5400-2。法定代表人:陈海泉,总编辑。被执行人: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松山寺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8911004-6。法定代表人:李浚,经理。成都商报社申请执行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