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日照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亮醉酒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林家滩商业街交叉路口西侧时,与前方杨某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经鉴定,被告人王亮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亮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王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杨某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公(刑)鉴(乙醇)字【2016】243号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城市主要干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亮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亮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苏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