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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段军仓,邓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2幢12105号。法定代表人:齐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军仓,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被执行人:邓金玲,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