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武汉铁路第四工程建筑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平,武汉铁路第四工程建筑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小平,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铁路第四工程建筑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赖祥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钦,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铁路第四工程建筑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补办人事档案不予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办人事档案,是基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遗失申请人的档案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转移手续,且因遗失人事档案实际遭受了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法院应予以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武汉铁路第四工程建筑队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已经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小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邬云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