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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普与四川省国鹰钰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普,四川省国鹰钰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异15号案外人:熊盛连,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龙艳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XX普,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国鹰钰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南街南都商贸城西区第四层。法定代表人:罗停元,系该公司执���董事。申请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普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国鹰钰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2017)川1722财保42号〕一案中,案外人熊盛连认为查封财产中有1000平方米房屋属于其所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熊盛连以已与申请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普达成协议,由申请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普向法院申请解除争议部分财产的查封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熊盛连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人熊盛连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正平审 判 员  王 一代理审判员  程 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