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薛吉国与丛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吉国,丛培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476号原告:薛吉国,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丛培海,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吉国与被告丛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薛吉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薛吉国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