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顺与石啟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顺,石啟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2122号原告:王玉顺,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武汉市德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啟文,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玉顺与被告石啟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顺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825元,由原告王玉顺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