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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国伟,李刘祎,运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国伟,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刘祎,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毛国伟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元,依法减半收取1891元,由上诉人毛国伟、李刘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