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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法定代表人陈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泰新路盈丰大厦A423室。法定代表人程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