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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章,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08年12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4日因故意伤害经汨罗市公安局鉴定行政拘留十日。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霍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尹某系被告人周章的继母。2017年5月23日20时许,汨罗市某镇某村八组村民就改组的征地差价款进行分配,周章及部分村民不同意尹某嫁给周某后带来的儿子喻某及儿媳参与分配征地差价款。该组组长许某承诺找用地老板多要几百元钱分给喻某夫妇,其他村民同意后,周章却不同意,为此,周某夫妇与周章发生争执。后来周某夫妇离开现场,尹某来到某镇某村郑某开的水暖器材店,周某回到家中,被告人周章认为是尹某的原因,自己的父亲周某才会和自己争吵,于是赶到水暖器材店,打了尹某两耳光,抓住其头发将尹某拖倒在地,并用脚踩尹某,致使尹某右手腕脱臼。旁人扯开周章后,被告人周章回到家中,乡村医生在现场将尹某的手腕关节复位,周围群众报警。被告人周章闻讯报警后再次来到现场,抓住尹某的头发拖,用脚在尹某的身上踢,将尹某打倒在地,致使尹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骨及关节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章家中将周章带到办案执法区问话。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周章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5月2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月1日被刑事拘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章与被害人尹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章赔偿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尹某出具了对被告人周章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章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材料;案发现场照片;汨罗市公安局汨公物鉴活检字[2017]2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汨罗市公安局汨公(新)决字[2017]第06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仇某、郑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被告人周章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尹某提供的被害人尹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且被告人周章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周章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章的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