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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恩苗与余长流、侯竹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恩苗,余长流,侯竹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788号原告:熊恩苗,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长流,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侯竹梅,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系余长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恩苗诉被告余长流、侯竹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恩苗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熊恩苗因与余长流、侯竹梅达成庭外和解,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恩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熊恩苗负担。审判员  朱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彩勤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