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周乃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周乃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14号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晶,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泳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乃铜,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乃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