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玉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玉云,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树安,曾艳,林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民族大道1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建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玉云,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顺河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树安,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林昊祥,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6-1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了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小区共11套房屋所有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章自基(公民身份号码:xxx)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均已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小区上述共11套房屋所有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小区共11套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