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汉荣申请刘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汉荣,刘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陶汉荣。被执行人刘章华。申请执行人陶汉荣与被执行人刘章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带养费用(2016年带养费5000元,2015年至2017年生活费12000元,学费4000元,医药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章华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找无果;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账户无存款;5、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章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刘章华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