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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燕,职员。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6589-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李家村(庄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处置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451弄15号、徐家漕路451弄17号的房地产,本案实现债权1698884.48元,尚欠168314.0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