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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洪凯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32号张洪凯:你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号刑终第8号刑事判决及(2017)冀09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黄骅市为减轻污染提高城市形象,建设了新的垃圾处理厂,原审被告人张洪凯以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对市内清运垃圾车辆无数次进行堵扣,使市区垃圾运输车辆几乎全部停运,并肆意封堵新垃圾处理厂入口,造成市内生活小区及垃圾转运站不能及时清运,大量积存,给居民生活和城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有张洪凯供述,证人张华熙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存档材料,执行裁定书,黄骅市城管局通知书,截图照片、视听资料,经济损失报销单证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洪凯为达到非法目的,多次带人到黄骅市委市政府大院、城管局、文广新局采用放音响、敲锣打鼓、打横幅标语等方式扰乱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述事实,有张洪凯供述,证人张长友等人证言,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